关于转发《关于印发<信息安全等级保护
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市公安局、国家保密局、国家密码管理局(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)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自治区各厅、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、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,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,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:
公安部、国家保密局、国家密码管理局、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于近日印发了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》,现在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
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保密局
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密码管理局
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二OO七年八月十七日
